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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流芳还多次在劝募文章中论及募捐的规范性和公开化问题。总的来讲,他认为只有捐赠程序规范可行、捐赠过程公开透明,才能有效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建立募者与捐者的互信机制,避免腐败贪污的滋生,帮助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体现出对捐者和募者的双重责任,既有助于发动、保护捐者,也有利于鞭策、完善募者,从而确保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如《重修九品观弥陀殿缘起》所述:“莲峰之孙某及主殿僧某,忱然继于先志,而衣钵萧然,势不能不告募十方,乃相与谋之于余。余曰:‘度修殿之费若干?’曰:‘百金。’曰:‘上人不见夫今之十室九空者乎?’曰:‘费少而众轻,易举也。’曰:‘上人不见夫许浮于与乎,耗浮于用乎,为之奈何?’曰:‘有法于此:依大本四十八愿,一愿为钱四百有八十,以一愿为一簿,愿者给之,度二百愿有余而事可举。人少而费轻,许者可兴也;有簿可查,用者不耗也。’余曰:‘善矣!余行见兹殿之再新矣。二师之精神不散,其在上人矣!其在上人矣!’遂书之以口口。”由这段引文可知,李流芳是通过与化募者莲峰之孙某及主殿僧某的对话,在确认了此次募捐操作规范、现实可行、明细公开之后,才为之作文的。万历二十年(1592),曙斋老人与莲峰长老两位前辈曾对“殿宇颓废”的九品观、弥陀殿进行修葺,“不数月而堂构焕然”。至天启年间,这处建筑又趋倾颓,亟待募建,莲峰之孙某、主殿僧某两位上人在“衣钵萧然”的景况下,“继于先志”,慨然担此重任,着实令人敬佩。而越是崇高,越是不易,越应该恪守规范公开办事之原则,否则事将难成,反倒会辜负发起人的一片苦心。在《陈忠庵募缘疏》中,面对同属云栖法派且原籍嘉定的化募老僧,李流芳故意借云栖先师不主张以其名义募捐这一事由来间接晓喻僧人务必重视捐募的公正。云栖法师之所以“平日戒其徒无以云栖之名募,凛然若以为非义而不可干”,是担心沾染世俗之弊,以致门庭败坏。反过来讲,只要“能以云栖之教令、先师之遗意,牍而告于四方”,处处体现公平正义,这样的募捐就值得肯定和推赏。《虎丘重修浮图、天王殿记》一文也是以对话的方式传达出对规范公开原则的重视。当李流芳大加称赞虎丘僧人正元有募修之功时,“元慼然曰:‘余何敢为功,余求免于咎而已。余之为此举也,夫亦鉴前之覆辙,而凛凛于因果错谬之戒。一钱之入,不敢不注于籍也。一人之施,不敢不登于石也。然而谤言狎至,余唯是不克终事是惧,而敢自为功乎?’”对此,流芳回应道:“思深哉!上人之不伐已。夫因果之说,佛氏之觕者也。然精而求之,其灼然而不昧者盖寡。今之剃染出家秉佛之教者,瓶钵粥饭皆非其出于己者也,而欲私之以为有。偶举一事焉,又猎檀信之赀而乾没耗散之。此所谓稗贩如来,罪之大者也。若上人者,其知免夫。嗟乎!凡今之任事者,苟求免于咎而不妄为功,则天下之事其亦可为也已矣。”从发起募建到展开捐赠,再到实施修造,已然十分艰辛,如果在规范性和公开化上没有保障的话,则必当功亏一篑,何况即便是“鉴前之覆辙,而凛凛于因果错谬之戒”,也不能完全避免“谤言狎至”,所以更应该时时秉遵规范公开的原则,“求免于咎而不妄为功”。为此,李流芳特别支持寺庙方公布善款明细、清列捐款人名姓的做法,坚决反对借机侵吞、挪用、滥用善款,认为这是“稗贩如来,罪之大者也”。

  结语

  总之,凭借着知名文人和佛教居士这一双重文化身份,李流芳广结善缘,通过撰写劝募文章等方式积极投身佛教慈善公益,对其故乡嘉定乃至整个江南地区佛教事业的发展良有助益。这一过程投射出晚明时期以李流芳为代表的江南文人与僧侣群体互动共生的人文景观,以及地域认同与宗教认同彼此建构中的江南文化繁荣和晚明佛教中兴,同时也可借以窥见地域社会民间互助的动机与行为、方式与秩序。李流芳在其劝募文章中所呈显的慈善观念、公益思想,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晚明江南文士在参与民间社会公共事务时的处世智慧,这对于当代佛教慈善捐赠工作的提升与完善具有相当的历史参考价值。

  李柯纂辑点校《李流芳集》(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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